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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8-18 06: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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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

天津律师:现在的城市到处是钢筋水泥,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节约了土地资源,却增添了无穷的隐患,各种高空坠物事件屡屡见诸报导,稍有物理常识的人都知道,天津辩护律师在线咨询,即使一颗平时看起来非常脆弱的鸡蛋从高楼上扔下,也可以把一块厚玻璃砸的粉碎。渐渐的,我们发常见在楼下行走总有种提心吊胆的感觉,除了隐藏的危险,天津辩护律师免费咨询,还有难以追究的责任。


  那么,一旦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该如何追究责任责任呢,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的话,责任将直接由侵权人承担。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了,则需要在采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推断,如果Zui后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然不明确的话,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过错外,那么就应该整个建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的居民不要将,花盆等物品摆放在阳台,窗口等地方,尽量不要让小孩子靠近这些地方,如果发现楼外墙出现墙皮脱落等现象,业主要通知小区物业公司及时修复,并做好警示工作。另外,行人在小区行走时,应当提高警惕,尽量不要紧贴墙面行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伤。




天津企业法律顾问:环保行业并购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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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纵观国外环保产业的发展历程,都是经历了从意识觉醒倒逼环保制度建立,进而通过提标化运动促进行业内部资源整合,天津辩护律师,Zui后到市场化运营促使行业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国的环保产业正处于环保制度建立和提标化运动双轨并行的阶段,因而行业内部的并购重组成为近年的一个大逻辑。

  前期整个行业区域分割的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对于利用牌照经营的运营类公司以及利用地方资源做工程总包的EPC公司尤甚。从近期的行业动向来看,产业内并购逻辑主要有二:


  一是通过迅速扩张市占规模。主要的案例包括瀚蓝环境并购创冠中国、北控水务并购标准水务36个水处理公司、天瑞仪器并购宇星科技等。

  二是小体量的并购主要以技术并购为主,包括国中水务并购瑞典JOCAB、先河环保并购美国CES等,这种并购主要以提前布局未来市场为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关注,就是非环保产业并购环保资产。这种并购主要是由于并购公司以前的主营业务景气程度相对较低,缺乏内生性增长动力,因而借助涉足环保行业,以实现主营业务的切换。主要的案例包括宝馨科技并购友智科技、湘鄂情并购中昱环保等。

  从现阶段的情况看,大体量的并购多集中在运营类行业,诸如固废处理、污水处理等,对于EPC、技术并购而言,天津辩护律师排行榜,并购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原因是运营类属于重资产,而EPC等属于轻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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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辞”不考虑后路,就辞职。Zui近,一份关于“裸辞”的网络调查显示。“裸辞”是否意味着就是说走就走?“裸辞”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裸辞”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问题,员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前应继续履行职责,不可“甩手就走”。

  案例1

  甩手就走造成损失应赔偿

  Y先生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造成杨先生健康严重透支。不堪忍受的他在工作一年后突然提出辞职,并不顾负责人的一再挽留,甩手即去,由此导致工厂因工作无法衔接而酿成9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结论:Y先生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及50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Y先生系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未与用人单位协调一致而单方解除合同,又未依法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致使工厂因工作无法正常衔接而遭受经济损失,属于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自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主动辞职不能获经济补偿

  J女士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做文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每天都要跟着销售员外出谈生意,非常辛苦。近日,J女士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离职时公司却拒绝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论:J女士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

  从立法宗旨来看,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经济补偿,其目的在于制裁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和合理提高劳动者福利。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而对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并未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已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果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将极大的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诚实、公平合理原则,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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